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HV-113-上易-869-20250312-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869號 上 訴 人 A男 (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柯一嘉律師 被 上訴人 藍宗義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被 上訴人 李佩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藍 宗義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王 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