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HV-113-上易-929-20250326-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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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929號 上 訴 人 壽山油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欽 訴訟代理人 鄭信煌律師 被上訴人 十方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佳俐 訴訟代理人 王慕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 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給付訴外人千櫻國際有限公司(下 稱千櫻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將到期之貨款,於同年月16日向伊借款,伊允諾並於同年月17日,自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訴人一銀帳戶),匯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下稱系爭款項)至被上訴人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上訴人一銀帳戶),兩造就系爭款項成立消費借貸契約。被上訴人迄未清償上開借款,經伊於112年8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催告被上訴人返還該借款,被上訴人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150萬元及自原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405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0萬元,及自系爭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向千櫻公司購買清潔用酒精,於110年12 月中旬,為給付貨款共300萬元而開立發票日各為110年12月17日及同年月24日、票面金額均為150萬元之支票2紙(下合稱系爭貨款支票)予千櫻公司,然因周轉不及,且該等支票已存入銀行,伊遂向千櫻公司借款,千櫻公司法定代理人呂怡龍允諾並請伊與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張博欽聯繫,伊於110年12月17日先開立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下合稱系爭支票)交予千櫻公司供日後清償借款之用,張博欽於同日自上訴人一銀帳戶,將千櫻公司應允之借款150萬元匯至伊一銀帳戶內,後於同年月24日,伊復自呂怡龍處取得借款150萬元。伊業於111年1月3日、同年月18日兌現系爭支票而清償借款完畢。若認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兩造於借款之初已約定以開立系爭支票之方式清償借款,伊亦已兌現該支票而清償完畢,上訴人不得再請求伊返還借款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人於110年12月17日,自其一銀帳戶匯款系爭款項至被上 訴人一銀帳戶,有第一銀行取款憑條存根聯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司促字卷第15頁)。  ㈡於上訴人匯系爭款項前,被上訴人於110年12月17日先開立系 爭支票予千櫻公司,作為日後清償借款之用,而該等支票均已兌現,有兩造法定代理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系爭支票、被上訴人一銀帳戶支票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等件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9、79、81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返還150萬元借款本息,被上訴人則 抗辯係向千櫻公司借款以兌現系爭貨款支票,並業以系爭支票清償借款。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為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上訴人固舉兩造法定代理人之LINE對話紀錄,證明系爭借款 存在兩造之間,惟上訴人於原審自認其法定代理人張博欽係千櫻公司合夥人(見原審卷第86頁),其雖於本院翻異前詞而為否認,然未能提出證據撤銷該自認,自難採信,且徵諸上訴人提出之110年12月1日LINE對話內容略以:張博欽先傳送檔案名稱「十方立-千櫻500ml出貨明細」之文件予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何佳俐,何佳俐傳送開票明細,並表示:「讓我分期一下」、「上面是支票內容」、「不欠過年」、「50+150*5+102.4540=902.45」、「幫偶何對一下」、「應該跟你excel數字有一樣」、「OK的話我們妹妹要叫快遞出去了」、「收件人姓名:收件人手機:收件人地址:」、「幫給我一下」等語,張博欽表示:「好的」、「千櫻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02/2765…」、「金額正確哦」等語(見本院卷第195至199頁),可見被上訴人係向千櫻公司購買酒精,而張博欽亦代表千櫻公司與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何佳俐接洽酒精買賣事宜,並收取被上訴人之貨款支票。再參以何佳俐與千櫻公司法定代理人呂怡龍於同年月14日LINE對話內容略以:「(何佳俐:哥早~~~這邊要拜託你了)呂怡龍:已經請阿邊(指張博欽)介入處理。(嗚嗚。謝謝阿邊哥)呂怡龍:妳先跟阿邊在確認一次。(何佳俐:賀!)呂怡龍:款項應該喬好月底可以。」等語(見本院卷第187頁);兩造法定代理人於110年12月16日LINE對話內容略以:「(何佳俐:早安Ben哥 我死命抓 果然步行哈哈哈哈哈這週要請通融了QAQ〜〜〜下週的就是正常 因為我們家剛恢復元氣 $$都抓剛好 烏烏烏 以為是小龍哥說的給現金 他們江小姐又說15號QAQ 真的拍謝 這週請『你們』墊款 然後我補開一張12月最後一週他們入帳當日的支票過去0K嗎)張博欽:晚點回你。我先問一下助理票去那了(何佳俐:賀〜)張博欽:他們全存進去了 所以是17跟24這二張無法處理是嗎(何佳俐:對我要往後延一下。我現在開!!!31開一張…然後。1/18可以再一張=12/31入300萬。1/18入300萬)張博欽:所以我要先拿150給你。下周再拿150給你。是這樣嗎(何佳俐:對 如果已經入進去的話。但不要給我啦 給我公司帳可嗎。支票先開過去你再入(張博欽:了解)何佳俐:我開支快遞過去可嗎(張博欽:好哦)何佳俐:好 稍等唷(何佳俐發送系爭支票照片)快遞兩點前到。上面那個補蓋小章了剛剛拍太快。謝『兩位哥』幫轉達哈哈哈(張博欽:給我你的帳户。我用壽山轉給你。這樣比較不會有洗錢的問題)⋯」等語(見原審卷第65至71頁);及張博欽與呂怡龍於同日LINE對話內容略以:「張博欽:十方力要借150,他明天的票過不去。他會在月底開300。所以17跟24這二張都要請『我們』先幫他墊。要幫嗎(吕怡龍:公司沒那麽多錢。都已經付貨款。)張博欽:我這邊有 專品進來的159萬(呂怡龍:嗯嗯)」等語(見本院卷第109至111頁);張博欽與何佳俐於110年12月24日LINE對話内容,略以:「何佳俐:邊哥早安〜〜〜今天又要麻須你一次惹。帳號:…(張博欽:了解)何佳俐:邊哥我們誒虎嗎(張博欽:要問龍哥。錢在他那邊。)何佳俐:!好我來(張博欽:後來呢。搞定了嗎)」等語(見原審卷第77頁)。可知被上訴人向千櫻公司購買酒精,因週轉不靈,系爭貨款支票無法兌現,遂於110年12月14日先向千櫻公司法定代理人呂怡龍商討借款周轉貨款,呂怡龍即要何佳俐轉向張博欽洽商,而張博欽在決定借款前,尚表示要先向千櫻公司助理詢問系爭支票下落,復向呂怡龍徵詢是否要借款予被上訴人,於呂怡龍表示千櫻公司沒有現金可以出借予被上訴人時,張博欽即回覆呂怡龍其持有第三人給付之貨款159萬元可以支借予被上訴人,待呂怡龍同意後,張博欽始允諾借款予被上訴人;於110年12月24日,何佳俐再向張博欽請求交付第二期借款150萬元時,張博欽向何佳俐表示錢由呂怡龍持有,並要求何佳俐向呂怡龍開口拿錢等節。互核上開對話內容及客觀事實,可知被上訴人係與千櫻公司交易購買酒精,而被上訴人就訂貨、開票、延票均曾與張博欽聯絡,主觀上自認張博欽與呂怡龍均可代表千櫻公司,其與呂怡龍、張博欽2人協商,目的係向千櫻公司借款兌現系爭貨款支票,故其還款對象亦為千櫻公司,並開立受款人為千櫻公司,共300萬元之支票還款,張博欽亦應允接受,足見張博欽亦確知悉被上訴人係向千櫻公司借款,係為避免有洗錢問題,才以上訴人名義匯款,且第二期借款要求被上訴人自行向呂怡龍拿取,在在均顯徵消費借貸契約存在於千櫻公司與被上訴人間,難認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有借貸關係云云可採。此外,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究係如何就系爭款項之交付達成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則其主張係基於消費借貸之合意而交付系爭款項,要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 返還系爭款項及加付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支票號碼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付款人 受款人 NA0000000 十方力有限公司 110年12月31日 150萬元 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千櫻國際有限公司 NA0000000 十方力有限公司 111年01月18日 150萬元 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千櫻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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