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HV-113-上更一-12-20241127-2
字號
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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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聰 訴訟代理人 張恩賜律師 被 上訴 人 蘇云睿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 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 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二項,有如本裁定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