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HV-113-上更一-12-20241225-3

字號

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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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聰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 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 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 1月26日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未 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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