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HV-113-上更一-52-20241225-3

字號

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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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備位 被告 祥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學乾 被 上訴人 哲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諭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祥業工程水電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祥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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