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HV-113-上更一-52-20241225-3
字號
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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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備位 被告 祥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學乾 被 上訴人 哲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諭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祥業工程水電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祥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