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HV-113-上-1081-20250206-1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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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憲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育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83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本件聲請人被告傷害刑事案件之訴訟,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248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在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該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307頁、第311至314頁),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即無必要而無從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