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HV-113-上-1096-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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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096號 上 訴 人 李駿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麗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94號判決(下稱原審判 決)提起上訴,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10號 裁定駁回在案,自應依法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決係判命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本息,而上訴人 係聲明原審判決均廢棄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則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即為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50,50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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