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HV-113-上-241-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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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 上訴 人 富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傳文 被 上訴 人 鐘卉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臻樺 訴訟代理人 郭穎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同意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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