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HV-113-上-245-20241127-2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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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定 代 理 人 蘇志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周政明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欄四、㈣⒊第28行中關於「應償還之基 本電費51萬5,07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償還之基本電費32 萬1,923元」。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至聲請人主張其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民國104年6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間之代墊電梯維修費用云云,惟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改為請求相對人給付104年6月1日至109年5月31日止之代墊電梯維修費用乙節,有本院筆錄可證(見本院卷363、412頁),則聲請人聲請本院更正此部分計算之金額,容有誤解,關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旻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