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HV-113-上-256-20241121-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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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張濬安 送達代收人 林宏彰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被 上訴人 劉明佳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執行費債權27萬6,437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執行費債權27萬6,47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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