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HV-113-上-256-20241121-2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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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張濬安 送達代收人 林宏彰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被 上訴人 劉明佳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執行費債權27萬6,437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執行費債權27萬6,47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