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HV-113-上-429-20250331-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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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施瑤玲 被上訴人 劉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 月14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4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訴人於民國114年2月25日對本院113年度上字第429號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見本院卷二第183至185頁),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本院於114年3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二第193至197頁),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99至20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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