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HV-113-上-478-20250205-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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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羅慶輝 被 上訴 人 王文政 吳凡萱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 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4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478號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5652元,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379、385至397頁),依前開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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