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HV-113-上-486-20250324-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張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張月子等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 4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否則其上訴為不合法;另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亦經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定明。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4年2月7日對本院113年度上字第486號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本院於同年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民事送達證書可據(見本院卷三第243頁),然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則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可憑(見本院卷三第249、251頁),上訴人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規定為聲請,依前揭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