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HV-113-上-494-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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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駿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元輔 訴訟代理人 胡旭原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 王詩惠律師 上 訴 人 松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燕成祥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林禹維律師 葉立琦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何宗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 民事庭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另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陳述意見,如有調查證據事項應一併具狀 提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附件: 一、松騰公司於辯論意旨狀表示應將「LG公司測試駿雅公司生產 M26S電池組發現焊接點不固定之情形」列為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357頁),惟松騰公司於該書狀係以「M26S電池組之電池保護裝置設計錯誤之瑕疵」為由而主張有正當理由取消尚未交貨之訂單(見本院卷二第331頁),請松騰公司確認關於「焊接點不固定」一事是否仍要主張?如是,請說明如何發現、何時通知駿雅公司上開問題?駿雅公司如何回應? 二、駿雅公司主張:「其依松騰公司提供其他廠商規格書及指定 之IC開發電池組完成後,均會提供開發完成之電池組規格書予松騰公司確認,及製作樣品供松騰公司測試,若測試沒有問題,松騰公司即會下單訂購」,松騰公司對於上開交易流程有何意見?本件PF、ZM電池組之訂單是樣品訂單?抑或已經經過樣品測試階段而為一般訂單?兩造就ZM電池組是第一次下單抑或先前曾經下單交易過?若係第一次下單,駿雅公司尚未交貨,松騰公司如何發現ZM電池組之電池保護裝置設計錯誤問題?發現後是否告知駿雅公司?駿雅公司回應為何? 三、駿雅公司以其他電池製造商規格書等資料主張電路保護裝置 設定參數略超出電芯規格為業界向來慣例(見本院卷二第272至275頁),松騰公司有何意見?松騰公司並未否認於下單前曾收受駿雅公司所製作之規格書,則關於電池保護裝置設定數值在形式上是否配合電芯規格一事,似乎閱覽規格書上之記載內容即可得知,松騰公司收受規格書後未見有何反應修正,仍依規格書向駿雅公司下單採購,駿雅公司主張其製造之電池組已符合債之本旨並無瑕疵,縱屬瑕疵,松騰公司於訂單成立時已知悉電池保護裝置設計錯誤,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不負擔保責任,松騰公司有何意見? 四、就松騰公司主張PF電池組之電池容量與規格書不符乙節,駿 雅公司表示「此經松騰公司指定使用規格S8254ABCFT之IC,導致無法達到最大程度充放電」(見本院卷二第275頁),松騰公司有何意見? 五、駿雅公司主張:在交付前物之瑕疵尚得除去,其亦無確定拒 絕擔保(見本院卷二第289至292頁),松騰公司有何意見? 六、駿雅公司主張:MG1電池組訂購時間為107年4月18日,最後 交貨時間為107年11月間,松騰公司收貨後自應從速檢查,惟直至108年7月25日始取消尚未交貨之訂單,已逾正常發現瑕疵及物之瑕疵擔保解除權之6個月除斥期間(見本院卷二第293頁),松騰公司有何意見? 七、駿雅公司主張兩造依項次4訂單成立委託辦理認證契約,並 約定認證費用為美金7,830元(見本院卷二第313頁),似為有償委任,亦未見有何費用另計之約定,則駿雅公司係自行辦理抑或複委任他人辦理之支出開銷本應自行吸收,待約定付款時間屆至或委任事務完成時再向松騰公司收取報酬,則其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松騰公司給付其複委任喬新公司所支出之費用美金7,830元,並主張應自支付喬新公司費用之翌日起算遲延利息,是否有理?又兩造成立此項訂單時是否約定何時付費?如未約定,松騰公司何時陷於給付遲延?遲延利息如何起算?松騰公司收受認證報告之時間為何? 八、松騰公司主張:其係於108年6月間反應M26S電池組有故障情形,駿雅公司仍將有問題之電池組辦理認證,該報告無法供未來出口使用,駿雅公司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其得拒絕受領及給付認證費用(見本院卷二第327頁),駿雅公司有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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