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HV-113-上-554-20241204-2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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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康洸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康阿祥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1月6日本院113年上字第5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參 萬肆仟肆佰參拾伍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捌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第二審判決上訴人應將附表一編號1至11及編號13所示 地號等12筆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如附表一所示)、附表二所示地號共10筆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所示)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所有、附表一編號14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事實上處分權(權利範圍全部)移轉予被上訴人,並將該房屋之稅籍登記名義人變更為被上訴人,並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654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人第三審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就各筆土地依起訴時即民國11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加計系爭房屋之核定價額7萬800元,及命給付3萬654元(即附表一編號12土地之價額),核定為543萬4,435元(各筆詳如附表一、二所示,計算式為35萬5,727元+7萬800元+497萬7,254元+3萬654元=543萬4,435元),並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宜簡卷第33至55、377、397、405、417、427、437、449、459、469、479、31頁)附卷可稽。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2,284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附表一 土地 編號 坐落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縣市 鎮 段 地號 1 宜蘭縣 ○○ ○○○ 133 674.27 5/90 674.27×土地公告現值8,100元×5/90=30萬3,422元 2 宜蘭縣 ○○ ○○○ 134 158.97 5/90 158.97×土地公告現值180元×5/90=1,590元 3 宜蘭縣 ○○ ○○○ 135 69.59 5/90 69.59×土地公告現值8,100元×5/90=3萬1,316元 4 宜蘭縣 ○○ ○○ 357 22.54 1/28 22.54×土地公告現值810元×1/28=652元 5 宜蘭縣 ○○ ○○ 357-1 0.75 1/28 0.75×土地公告現值810元×1/28=22元 6 宜蘭縣 ○○ ○○ 361 124.51 736/63480 124.51×土地公告現值810元×736/63480=1,169元 7 宜蘭縣 ○○ ○○ 361-1 2.51 736/63480 2.51×土地公告現值810元×736/63480=24元 8 宜蘭縣 ○○ ○○ 361-2 6.64 736/63480 6.64×土地公告現值810元×736/63480=62元 9 宜蘭縣 ○○ ○○ 425 16.99 736/63480 16.99×土地公告現值1萬2,548元×736/63480=2,472元 10 宜蘭縣 ○○ ○○ 430 13.63 736/63480 13.63×土地公告現值1萬4,500元×736/63480=2,291元 11 宜蘭縣 ○○ ○○ 431 15.95 736/63480 15.95×土地公告現值1萬4,500元×736/63480=2,681元 13 宜蘭縣 ○○ ○○ 802-1 111.40 1/2 111.40×土地公告現值180元×1/2=1萬26元 小計 35萬5,727元 房屋 14 門牌號碼宜蘭縣○○鎮○○里0鄰○○路000號 依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上所載之核定價額為7萬800元 附表二 編號 坐落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縣市 鎮 段 地號 1 宜蘭縣 ○○ ○○○ 192 602.10 全部 602.10×土地公告現值1,600元=96萬3,360元 重測前:○○段○○小段98-3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192-1、192-2地號 2 宜蘭縣 ○○ ○○○ 192-2 1151.50 全部 1151.50×土地公告現值1,600元=184萬2,400元 重測前:○○段○○小段98-3地號 分割自:192地號 3 宜蘭縣 ○○ ○○○ 197 417.35 全部 417.35×土地公告現值1,600元=66萬7,760元 重測前:○○段○○小段98-5地號 因分割增加地號:197-1 4 宜蘭縣 ○○ ○○○ 203 1701.73 1/10 1701.73×土地公告現值1,600元×1/10=27萬2,277元 重測前:○○段○○小段98-6地號 5 宜蘭縣 ○○ ○○○ 273 3.1 1/10 3.1×土地公告現值1,600元×1/10=496元 重測前:○○段○○小段98-8地號 6 宜蘭縣 ○○ ○○○ 191 62.85 全部 62.85×土地公告現值8,100元=50萬9,085元 重測前:○○段○○小段98-10地號 7 宜蘭縣 ○○ ○○○ 193 16.33 全部 16.33×土地公告現值8,100元=13萬2,273元 重測前:○○段○○小段98-11地號 8 宜蘭縣 ○○ ○○○ 274 32.44 1/10 32.44×土地公告現值1,600元×1/10=5,190元 重測前:○○段○○小段98-7地號 9 宜蘭縣 ○○ ○○○ 204 3596.28 1/10 3596.28×土地公告現值1,600元×1/10=57萬5,405元 重測前:○○段○○小段98-2地號 10 宜蘭縣 ○○ ○○○ 448 500.43 1/10 500.43×土地公告現值180元×1/10=9,008元 重測前:○○段○○小段201-2地號 小計 497萬7,2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