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HV-113-上-594-20241118-2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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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594號 上 訴 人 周慧婷 訴訟代理人 廖孟意律師 被上訴人 幸福城堡產後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李雅慧 被上訴人 幸福城堡產後護理之家台中館 法定代理人 沈欣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欄中第4 項關於「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上訴 人幸福城堡產後護理之家以新臺幣陸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上訴人幸福城堡產後護理之家如以新臺幣貳佰萬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 ,於上訴人以新臺幣陸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 幸福城堡產後護理之家如以新臺幣貳佰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4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