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HV-113-上-594-20241217-3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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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594號 上 訴 人 周慧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幸福城堡產後護理之家台中館間損害賠 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594號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 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 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為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所明定。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 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 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 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對本院113年度上字第594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3,475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