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HV-113-上-629-20250325-3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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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賀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先慧 訴訟代理人 黃淑貞 陳鄭權律師 周盈孜律師 被 上訴人 黃睿宏 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 陳立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 上訴及變更之訴均駁回」;事實及理由欄八、關於「應駁回上訴 」之記載,應更正為「應駁回上訴;其變更之訴亦無理由,應併 予駁回」;事實及理由欄十、關於「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之記載 ,應更正為「本件上訴及變更之訴均為無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