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延買賣流程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HV-113-上-830-20241112-2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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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830號 上 訴 人 葛賢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貝特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寬延買賣流程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 43號判決提起上訴後,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二審審理程序,既無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2 款 至第6 款情形,且訴之追加,又未經他造同意者,應不得為 之,此參諸同法第446 條第1 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於起訴時僅聲明寬延兩造間買受被上訴人所有 桃園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9樓)全部及其坐落土地即同段5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0分之369(下合稱系爭房地)契約流程,嗣在本審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追加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有請求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債權存在之聲明。前者訴訟標的為請求法院延長買賣契約流程之法律效果;後者則為請求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債權存在,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不相同。且追加部分尚須論及被上訴人之債務不履行事由,與原聲明之基礎事實不完全相同。再者,該追加之訴復未獲被上訴人同意(見本院卷第66頁)。依上揭規定,上訴人追加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