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HV-113-上-906-20250327-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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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傅紀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植仕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9 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規定而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即明。 二、上訴人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對於本院113年度上字第906號判 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揭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3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1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223至241頁),是本件上訴第三審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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