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HV-113-上-94-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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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康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 臨時管理人 陳士綱 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律師 複 代理人 朱昱恆律師 被 上訴人 王志忠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6日上午11時30在本院第十 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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