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HV-113-上-991-20250115-2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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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91號 上 訴 人 彭綏櫻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視同上訴人 葉家欐 被 上訴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 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何若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