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HV-113-再抗國-2-20241224-1
字號
再抗國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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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抗國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本院113年度國抗字第29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國抗字第29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以113年度聲國字第30號裁定予以駁回,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