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HV-113-再抗-12-20241127-1

字號

再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抗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金蓮 侯金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 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本院113年度抗字第5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539號確 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確定,有確定證明書可稽(本院卷41頁)。聲請人於同年7月21日聲請再審(本院卷3頁收狀日戳),未逾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所規定之30日法定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合庫銀行)聲請改制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均機關簡稱)對伊核發89年度促字第4593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合庫銀行再持以換發板橋地院91年11月15日91年度民執日字第3912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嗣相對人主張其受讓系爭債權憑證所載債權,並持以聲請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20413號清償債務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伊等(下各稱其名、合稱聲請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於112年8月8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陳金蓮收取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峽郵局(下稱三峽郵局)之存款債權或其他處分,三峽郵局亦不得對陳金蓮清償(下稱系爭執行命令),伊等聲明異議,先後經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2年8月28日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20413號裁定(下稱系爭處分)、新北地院於113年3月14日以112年度執事聲字第59號裁定(下稱前程序地院裁定)駁回伊之異議,再經本院以原確定裁定駁回伊之抗告確定。惟合庫銀行明知伊之住居所卻未如實陳報,致系爭支付命令未於3個月內向伊等合法送達,系爭支付命令應已失效(下稱事由①);相對人不得依修正前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受讓系爭債權憑證,其受讓應屬無效(下稱事由②);相對人聲請系爭執行事件未經合法代理(下稱事由③);系爭支付命令卷證逾保管期限銷毀,無從查考,此一新事實證據未經斟酌(下稱事由④);相對人所提出90年9月25日變更借據契約為偽造、變造之證據(下稱事由⑤)。系爭支付命令及系爭執行事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事由①②)、第5款(事由③)、第6款(事由①)、第9款(事由⑤)、第13款(事由④)規定之情形,惟系爭處分、前程序地院裁定、原確定裁定均不察駁回伊之聲明異議及抗告等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5、6、9、13款規定,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明原確定裁定及前程序地院裁定均廢棄,另為適法裁定等語。 三、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 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或有同法第497條之再審事由,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意旨、113年度台聲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當事人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確定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前程序確定裁判或前次再審裁判如何違法,但對其聲明不服之該確定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應逕以其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同此意旨可參)。 四、經查,本件聲請再審狀及再審理由狀(本院卷3至4、19至25 頁)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或第497條之再審事由,實為指摘系爭支付命令、系爭執行事件及前程序地院裁定有適用法規錯誤、未經合法代理、對造明知其住居所卻指為不明、基礎證物係偽造或變造、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等情,依上開說明,難謂其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 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