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HV-113-再抗-15-20241008-1

字號

再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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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抗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李秀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866號確 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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