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承諾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HV-113-再易-101-20241107-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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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01號 再審原告 張嘉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 承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本院112年度上字 第2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於前訴訟程序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7961元( 即拆除系爭管線之預估費用,見本院卷7、17頁),應徵再審裁 判費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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