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HV-113-再-67-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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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67號 再 審原 告 詹宜軒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沈桂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確定 判決案號: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45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5萬9,95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 萬8,52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呂綺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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