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HV-113-勞上易-79-20250310-1
字號
勞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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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笙 被上訴人 倪睿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凱笙為上訴人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 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即明。查本件上訴人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翠碧,嗣則變更為陳凱笙,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依上開說明,陳凱笙既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自得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