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HV-113-勞上-80-20241223-1

字號

勞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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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長江早點即趙翰璿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家熙律師 被 上訴 人 趙長鏞 賴麗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 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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