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HV-113-勞上-85-20241028-2

字號

勞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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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許芷婕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9月24日本院113年度勞上字第8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救助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本文、第2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度勞上字第85號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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