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HV-113-勞聲-28-20241030-1

字號

勞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陳美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僅於書狀表明請求准予交付本院11 3年度重勞上更三字第4號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就其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全然未予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難謂適法,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