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HV-113-勞聲-29-20241128-1

字號

勞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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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楊中玉 訴訟代理人 蔡昆洲律師 複代理人 張聖堃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商東方匯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重勞上字第35號),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三十五號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   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勞上字第35號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案訴訟之當事人,因民國113年11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時長4小時,為確保專家證人證詞之完整性,避免對專家證人證述內容有所誤解,以利將來攻擊防禦之進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本案 訴訟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113年11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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