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HV-113-勞聲-31-20241225-1

字號

勞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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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美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重勞上更三字第四號事件中華民 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3年度重勞上更三字第4號損害賠償 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筆錄,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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