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HV-113-國再-2-20241203-8

字號

國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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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再字第2號 抗 告 人 楊式強   楊式偉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楊碧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 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113年度國再字第2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具狀表示其於民國113年7月2日提出之「民事 上訴暨理由狀」,係就113年5月30日本院113年度國再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無對113年5月30日本院113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即將抗告人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移送最高法院部分,下稱113年5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是本院於113年8月30日以抗告人對於113年5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抗告,即有未合,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撤銷原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秋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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