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HV-113-家上易-54-20250324-1
字號
家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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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易字第54號 上 訴 人 王俊淵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耀章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 10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萬43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王黃格之遺 產,主張王黃格遺有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遺產,另被上訴人王耀章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之1規定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請領王黃格死亡之喪葬津貼新臺幣(下同)13萬7400元,亦應列入王黃格遺產範圍,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每人應繼分比例為1/5,經原審判決分割如原判決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依該遺產起訴時價值按上訴人應繼分比例1/5計算核定之,參酌上訴人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記載王黃格之遺產總額為1499萬7627元(原審卷第31頁),再加計上訴人主張應列入遺產範圍之喪葬津貼13萬7400元,故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302萬7005元(計算式:〈14997627+137400〉×1/5=30270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第二審之上訴利益額亦為302萬7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49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2160元(本院卷第24頁),尚應補繳4萬4335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昱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