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HV-113-家上-18-20250306-2
字號
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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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1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A○1 訴訟代理人 鍾承駒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A○2 訴訟代理人 賴柏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2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五項「46萬7141元」均應更正為「46萬71 25元」。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 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