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HV-113-家上-240-20241121-1
字號
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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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A01 被 上訴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婚字第134號判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審卷第93頁),上訴期間自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9日起算20日,至113年10月28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3年10月2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之收文日期戳記可憑(本院卷第13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已逾上訴之不變期間,所為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昱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