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HV-113-家上-279-20250324-1
字號
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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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 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