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HV-113-家上-87-20241209-2
字號
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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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童靜宜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 被 上訴人 劉月裡 劉盈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劉士豪律師 被 上訴人 林畇葇 劉喬恩(兼童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劉芳毓(兼童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逸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9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依職權補充判 決如下: 主 文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27日之113年度家上字第87號 民事判決所載「事實及理由」,茲引用之。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113 年11月27日以上訴人之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並改判確認上訴人與劉石存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惟主文漏未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負擔,爰依職權為如主文所示之補充判決。 四、據上論結,本院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