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遺產等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HV-113-家再易-4-20250102-2
字號
家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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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陳積玉 訴訟代理人 黃教範律師 林威伯律師 再審被告 陳璦莉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陳淂保律師 再審被告 陳弘美 陳文子 陳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10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10行「森本秀美」之記載,應更正為 「森本秀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