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HV-113-家再易-5-20241216-1
字號
家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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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陳猷然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顯炎等間分割遺產再審之訴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113年度家再字第9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79萬2,1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 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 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 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徐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