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拋棄繼承無效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HV-113-家抗-84-20241129-1
字號
家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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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抗字第84號 抗 告 人 李月雲 輔 助 人 莊椀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健吉等間請求確認拋棄繼承無效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 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陸拾參萬壹仟肆佰肆拾 陸元。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又按確認拋棄繼承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如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抗告人以被繼承人李克在於民國92年1月29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配偶李邱榮妹、伊與相對人,合計7人,應繼分 比例各為1/7。伊於89年1月29日因離婚而身心受創,致 無法理解拋棄繼承之意涵,故伊於92年3月28日向原法 院聲請對李克在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應為無效為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本件確認拋棄繼承無效 之訴。核其性質為財產權訴訟,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自應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抗告人之應繼分 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68號民事裁判意 旨參照)。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李克在遺留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其中 關於不動產部分並無交易價額,且抗告人亦未釋明市場 交易價格為若干,是以起訴(見家補卷第23頁原法院收 狀戳記)即113年間之房屋課稅現值(見本院卷第125至 134頁)、土地公告現值(見本院卷第65至92頁、第119 頁)作為計算基準為適當。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 起訴時之全部遺產總價額為5億3642萬0121元(詳附表 ),再依抗告人之應繼分比例為1/7,定其訴訟標的價 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63萬1446元(計算式 :5億3642萬0121元×1/7=7663萬1446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 ㈢、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663萬1446元,而原 法院逕以另案即原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39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中所核定之遺產價額4億8253萬3808元,依此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893萬3401元,為本案訴訟標 的價額,於法自有違誤。抗告意旨雖未指謫及此,惟原 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既有不當,即無可維持。 爰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此部分予以廢棄,並更為裁定如 主文第2項所示。其次,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部分既經本院予以廢棄,則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 麗,附此敘明。 ㈣、另本件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核屬訴訟程序進行 中之裁定,本不得依法提起抗告,因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4項規定始得為抗告(同法第483條參照),堪認 該抗告程序所生之抗告費用,並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 必要者。依第81條之規範意旨,本件抗告費用應由抗告 人負擔為當。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士麒 附表: 編 號 種 類 項目 總 面 積(m2)(含附屬建物、共有部分) 權利範圍或股數 參考依據 價值(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房屋 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建物(○○區○○段0000建號,坐落編號6所示即同地段000地號土地) 135.41 1/1 依113年房屋課稅現值計算 24萬3600元 2 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建物(○○區○○段0000建號,坐落編號6所示即同地段000地號土地) 135.41 1/1 依113年房屋課稅現值計算 23萬6200元 3 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建物(○○區○○段0000建號,坐落編號6所示即同地段000地號土地) 137.44 1/1 依113年房屋課稅現值計算 24萬7300元 4 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建物(○○區○○段0000建號,坐落編號6所示即同地段000地號土地) 137.44 1/1 依113年房屋課稅現值計算 23萬9700元 5 新北市○○區○○路00號建物(○○區○○段0000建號) 667.52 1/7 依113年房屋課稅現值計算 25萬3700元 6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即編號1-4建物坐落之基地) 329.65 3718/10000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萬9466元計算 1831萬9131元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810.19 12/64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萬3000元計算 3071萬9657元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44.98 12/64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8800元計算 186萬2892元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37.04 12/64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8800元計算 74萬0016元 1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89.17 1/1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8800元計算 1120萬8096元 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93.02 1/1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8800元計算 267萬8976元 1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456.16 1/1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8800元計算 4193萬7408元 1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64.18 1/1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8800元計算 472萬8384元 1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750.12 1/1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1萬3395元計算 3億1184萬9857元 1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80 1/1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萬4058元計算 2233萬0440元 1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8.43 1/1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萬6000元計算 232萬2180元 1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22 1/1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萬元計算 48萬3000元 1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74 1/1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萬元計算 71萬1000元 19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65377.08 1/4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00元計算 4903萬2810元 20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1014 1/4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00元計算 76萬0500元 2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2371 1/4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00元計算 177萬8250元 22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432.01 1/4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800元計算 62萬6415元 23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664.01 1/4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00元計算 49萬8008元 24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1833 1/4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00元計算 137萬4750元 25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383 1/4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00元計算 28萬7250元 2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27 15/128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萬8000元計算 7萬9062元 2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90.23 15/128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萬8000元計算 352萬2227元 2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10.31 15/128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萬8000元計算 389萬4021元 2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73.68 15/128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萬8000元計算 321萬5794元 3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05.02 15/128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萬8000元計算 194萬4511元 3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23.73 15/128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萬8000元計算 229萬0938元 32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162 1/1 依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9萬8069元計算 1588萬7178元 33 存 款 臺北縣板橋市農會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之金額計算(見原法院卷第98至99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3118元 34 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行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之金額計算(見原法院卷第98至99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5萬5404元 35 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行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之金額計算(見原法院卷第98至99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285元 36 股 票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1101股 依起訴當日收盤價計算(見本院卷第107至113頁成交資訊) 3萬5948元 37 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 2460股 已下市,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之價額計算(見原法院卷第98至99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2755元 38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293股 已下市,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之價額計算(見原法院卷第98至99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2387元 39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832股 依起訴當日收盤價計算(見本院卷第107至113頁成交資訊) 1萬6973元 總價 5億3642萬01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