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HV-113-家抗-86-20250205-4
字號
家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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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抗字第86號 抗 告 人 郭永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錫坤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1月28日本院113年度家抗字第8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113年度家抗字第8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翁儀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