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HV-113-家聲抗-40-20241009-2
字號
家聲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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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40號 抗 告 人 楊逸馨 相 對 人 楊菁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 為裁定(113年度家聲抗字第40號),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第十至十二行中關於「蔡健雅律師 」之記載,應更正為「蔡伊雅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此於裁定亦有準用,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