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HV-113-家聲抗-40-20241009-2

字號

家聲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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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40號 抗 告 人 楊逸馨 相 對 人 楊菁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 為裁定(113年度家聲抗字第40號),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第十至十二行中關於「蔡健雅律師 」之記載,應更正為「蔡伊雅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此於裁定亦有準用,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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