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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HV-113-家聲-2-20241021-2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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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66號 113年度家聲字第2號 上訴人即反 請求相對人 徐瑞芳 訴訟代理人 蔡旺霖律師 上訴人即反 請求聲請人 徐慶偉 訴訟代理人 吳臾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9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A欄所示記載,應更正如附表B欄所 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附表: 編號 A B 1 第3頁第2行,第5頁第12行,第7頁第12、25、29、30行,第8頁第6、8、18、21、23、27行記載「戊○○」 戊○○ 2 第3頁第30行記載「103年」 102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