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HV-113-家聲-29-20241129-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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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移 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1 2年度家財訴字第3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由新竹地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31986號辦理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以其已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核非前揭法律規定之停止執行事由,且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上訴逾期為由裁定駁回(見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202號卷),本件聲請於法不符,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孟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