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HV-113-審上易-1162-20250207-1
字號
審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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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易字第1162號 上 訴 人 廖文益 訴訟代理人 廖育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林梅香等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對於民 國113年7月17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9號判決,提 起上訴,並追加備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2萬7,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830元,上訴人僅據繳2萬1,993元, 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0,837元(6萬2,830元-2萬1,993元), 逾期即駁回其追加備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