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HV-113-審上易-1246-20250109-1

字號

審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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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易字第1246號 上 訴 人 靳維君 被 上訴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7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9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不行補正程序,逕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具狀對113年7月17日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見原審卷第187至189頁),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同年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7日送達予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05、209頁)。雖上訴人於同年9月10日提出「回覆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書狀」(見本院卷第13頁),惟觀其內容並未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難謂已補正上訴聲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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