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HV-113-審上簡易-10-20250106-2

字號

審上簡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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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簡易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劉乂鳴 被 上訴人 高育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84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 度附民字第5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經本院審判長於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9至6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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