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HV-113-審上簡易-5-20241104-1

字號

審上簡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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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簡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劉乂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秀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 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79號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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